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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小作坊应建追溯体系,否则最高拟罚3万元
来源: | 作者:pmo234749 | 发布时间: 2016-05-23 | 24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羊城晚报讯 记者景瑾瑾报道:记者19日获悉,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然拟将最高处罚3万元。

 

    “意见稿”所称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是指在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内设多个食品小作坊,对食品小作坊的原料验收、出厂检验和产品溯源等实行统一、有效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者。

 

    “意见稿”规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检验室,检验室的设备、设施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应当采用参观走廊、玻璃橱窗等方式,对生产车间进行透明化设计。

 

    根据“意见稿”,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建立并执行统一的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并落实统一的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并落实统一的出厂检验制度;未建立并落实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水和废气进行统一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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